农产品检测通用标准?

陆林农业 2023-08-02 05:14 编辑:admin 73阅读

一、农产品检测通用标准?

检测项⽬:

理化指标:颜⾊、⽓味、pH值、纯度、澄清度、含量均匀度、杂质、⽔分、灰分、酸值、过氧化值、碘值、密度、溶解度、熔点测定、灼烧残渣、⼲燥失重、蒸发残渣、⾼锰酸钾消耗量

微⽣物指标:细菌总数、⼤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肠杆菌、志贺⽒菌、⾦黄⾊葡萄球菌、沙门⽒菌、致病菌等

重⾦属及微量元素指标:

铅,砷,⽆机砷,汞,甲基汞,铜,镁,锌,锡,钙,铬,镉,磷,氟,碘,硒,钾,钠,铝,铁,锰等

检测标准:

GB/T 14490-2008 粮油检验⾕物及淀粉糊化特性测定粘度仪法

二、农产品检测报告要去哪里检测

农产品检测的项目最重要,在检测的过程中其实也有着很多不一样的项目。

可以选择定性检测,通过样品来检测内部是否含有有毒的物质,一般都是会通过阳性和阴性来表述。另外,农产品检测机构也可以通过限量的检查,看一下内部所含有的有害物质是否已经超过标准值,如果超过标准值也属于不合格的产品,其实有很多的食物都有可能会导致中毒,所以就需要仔细的检查是否存在金属量偏高,是否存在有毒油脂,还有农药残留等等,这一些都是当前在检测过程中的主要关键,另外也需要关注添加剂的含量,还有生物性污染类的成分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三、农产品安全监测阶段信息形式有哪些类型

一、监测区域、监测品种、监测形式

开展对种植业初级农产品和猪肉、禽肉(蛋)、畜禽产品及初级水产品的定量监测和定性检测。

二、抽样地点

镇街、农产品(水产品)种养场。

三、检测时间与数量

1.蔬菜、杨梅、柑桔、草莓等农产品;猪肉、禽肉(蛋)等畜禽产品;淡水鱼等水产品定量监测,全年共480批次样品,其中蔬菜、水果440批次,畜禽产品(猪肉、禽肉、禽蛋、蜂产品等)30批次,初级水产品10批次,具体抽样时间为2021年农产品生产季节,每批次样品抽样量不低于2kg。各镇街抽检样品数量详见本方案附件。

2.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要求每个涉农镇街监测蔬菜水果样品300批次以上,按农产品生产季节进行采样速测。

四、抽样要求

1.种植产品抽样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按(NY/T 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按(NY/T 5073)规定执行。

2.例行监测的种植产品、水产品等样品抽样工作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站组织实施;例行监测的猪肉、禽肉(蛋)等畜禽产品抽样工作由区畜牧兽医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配合落实抽样场所。

3.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实施。

4.定性监测的样品抽样检测工作由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承担完成。

5.定量监测、定性检测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费用,样品费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或由委托购买服务机构代付。

五、承检机构

定量检测工作主要由瓯海区政府(分散)采购中标单位负责检测;定性监测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站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判定依据(标准)、原则及检测结果上报要求

1.种植产品和畜禽产品的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原则参照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20〕114号)文件执行。

2.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站要对检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适时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会商分析会,及时将数据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七、有关要求

1.各镇街经济发展办(农办)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明确具体联系人,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积极配合抽样,合理安排抽样地点,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障定期监测工作顺利进行。

2.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一律以不合格处理。

3.严格执法,做好监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依法对检测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处置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