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耳怎么样养家里?

164 2023-03-15 20:24

苍耳怎么样养家里?

1、土壤选择:苍耳喜温暖稍湿润气候。以选疏松肥沃、排水良好的砂质壤土栽培为宜。耐干旱瘠薄。河南4月下旬发芽,5~6月出苗,7~9月开花,9~10月成熟。黑龙江5月上、中旬出苗,7月中下旬开花,8月中下旬种子成熟。种子易混入农作物种子中。根系发达,入土较深,不易清除和拔出。

2、繁殖方法:用种子繁殖,直播或育苗移法。直播在4月按株距45厘米*45厘米开穴,穴深6~8厘米,每穴播5颗左右,覆土,稍加镇压,浇水。育苗移栽法通常在3~4月育苗,播种后待苗高10厘米左右移栽,每次3~4株。

3、田间管理:苗高10厘米时间苗、补苗,每穴留苗2~3株。每年松土除草2~3次,结合追施人粪尿或尿素。病虫防治上要合理轮作换茬、清选种子,同时使用灭草松、恶草酮、乳氟禾草灵、扑草净、绿麦隆、氟磺胺草醚、西玛津等除草剂。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4月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对其中1项行政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2互联网出版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开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4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年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2号)省文化厅实施依据已修改5对用人单位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省人社厅实施依据已废止6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省安监局 实施依据已废止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

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省煤管局 属对应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8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行政确认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二、《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管局 省煤管局根据修改后的实施依据,停止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定批准工作,调整为由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将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上报省煤管局9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行政确认一、《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

三、《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9〕75号)省质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制度已经取消,改革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1未按规定办理及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省质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制度已经取消,改革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1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省质监局实施依据的具体条款已废止13对生产、销售活动中,经营性服务中,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4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依法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5对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6对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7对信息技术标准化(条码质量)的监督检验行政确认《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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