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采砂船拆解需要哪些手续?

陆林农业 2023-08-29 10:38 编辑:admin 156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

第三条 交通部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的船舶报废拆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交通部拆船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拆船办)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根据各单位更新报废船舶计划,编制交通部年度拆船计划。

(三)审批报废船的处置方案,确定拆船单位,并组织船方和拆船单位办理废船交接手续,协调双方关系,监督检查拆船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做好拆船材料的计划分配,组织订货。

第四条 各有船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上报报废船舶年度计划,提出单船处理意见。

(二)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并负责自拆材料回收利用和上交工作。

(三)负责对自有拆船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 部拆船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适当的单位(以下称代办单位)代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部拆船办的委托,组织船方和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

(二)落实上交材料分配计划,参加订货会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协助厂方发运材料。对自拆船舶,负责与船方或拆船厂签订上交材料合同;对非自拆船舶,负责与拆船厂签订全部返材合同、明确向船方和交通部提供返材的数量。

(三)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了解拆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部拆船办。

(四)接受船方或拆船厂委托,办理废钢串换、联系加工改制等工作。

(五)在报废船进拆船厂或坐滩后半个月内,向部拆船办报送拆解合同、拆解预算、返材协议等有关资料。拆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拆船厂做出的决算报部拆船办。

第六条 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本单位所属船舶拆解的管理,接受部拆船办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报废船舶均需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处理,不得自行销售。申请或审批船舶报废的文件、资料应同时报部拆船办备案。

第八条 用船单位对技术状况差、不适航且无修理价值的船舶,应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转卖用于营运。

第九条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船舶拟改变用途的必须经部拆船办同意,并按交通部《关于加强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用外汇贷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为了还款付息可以在国际市场销售,但须报部拆船办及有关单位备案,在国内处理时,应交部拆船办统一组织拆解。

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国内贷款建造、购买的船舶(包括运输、救捞、港口、工程、教学船舶)报废后,应交部拆船办统一组织拆解。

第十二条 国内打捞的沉船,需要拆解处理时,除船方另有要求外,应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

第十三条 具备自拆能力的单位,应优先安排拆解本单位报废的船舶,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部拆船办提出报废船舶处理意见,确定由本单位自拆的船舶,应与自有的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

(二)与代办单位按照拆解合同签订返材协议,内容包括单船出材率、交材比例、品种、规格、材质、数量、价格、交材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十四条 不具备自拆条件或自拆能力不足的单位,其报废船舶的拆解由部拆船办与船方协商确定。部拆船办在统一安排拆解时,应充分考虑各单位的经济利益和要求,可采取计划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对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拆船厂应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非自拆船确定拆解船单位后,由部拆船办委托代办单位组织船方与拆船厂看船,签订拆解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交船方式、船舶技术状况、船上设备、单船资料、船价、付款方式、交船地点和时间、安全责任、出材率等。签订拆解合同后,拆船厂要与代办单位按照拆解合同签订返材协议。内容包括单船出材率、交材数量、品种、规格、材质、价格、交材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报废拆解的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规定,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

第三条 交通部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的船舶报废拆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交通部拆船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拆船办)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根据各单位更新报废船舶计划,编制交通部年度拆船计划。

(三)审批报废船的处置方案,确定拆船单位,并组织船方和拆船单位办理废船交接手续,协调双方关系,监督检查拆船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做好拆船材料的计划分配,组织订货。

第四条 各有船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上报报废船舶年度计划,提出单船处理意见。

(二)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并负责自拆材料回收利用和上交工作。

(三)负责对自有拆船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 部拆船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适当的单位(以下称代办单位)代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部拆船办的委托,组织船方和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

(二)落实上交材料分配计划,参加订货会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协助厂方发运材料。对自拆船舶,负责与船方或拆船厂签订上交材料合同;对非自拆船舶,负责与拆船厂签订全部返材合同、明确向船方和交通部提供返材的数量。

(三)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了解拆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部拆船办。

(四)接受船方或拆船厂委托,办理废钢串换、联系加工改制等工作。

(五)在报废船进拆船厂或坐滩后半个月内,向部拆船办报送拆解合同、拆解预算、返材协议等有关资料。拆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拆船厂做出的决算报部拆船办。

第六条 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本单位所属船舶拆解的管理,接受部拆船办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报废船舶均需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处理,不得自行销售。申请或审批船舶报废的文件、资料应同时报部拆船办备案。

第八条 用船单位对技术状况差、不适航且无修理价值的船舶,应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

(一)符合本省、市、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O,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D,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申请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应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及管理制度)等。 (八)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O,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 面积不低于6000O;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主要拆解设备清单(附购买或租赁证明)。 (十)消防设施清单,应由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 (十一)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十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证明原件。 (十三)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本地汽车拥有量,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能力不少于500辆的证明原件。 (十四)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应提供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岗前培训及专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管理现代化设备设施。用于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自动化办公、实时监控录像等设备设施。 (十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场地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 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3、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 4、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5、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6、设置旧零件仓库。 (十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车辆称重设备。 2、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最好是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 3、拆除蓄电池、液化气罐所需的专用工具,即抽油机、抽液机。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应使用专用工具。 4、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车内直接引爆装置;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置,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置,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 5、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识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6、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和压扁设备。 7、车辆起重运输设备。 8、“五大总成” 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 (十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消防设施、环保和存储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 2、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GB18599和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 3 、不同分类回收容器。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并达排空标准。 4、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主要是CFC-12和HFC13a两类制冷剂、应分别回收,储存设备(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5、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容器。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盛装废液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和衬里与盛液相容,不相互反应。 6、标识明确的各种存储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为避免混合、混放,避免因容器元件的混淆导致的混合、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 7、标识明确的拆解后所有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库房,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十九)填报《湖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一份原件。

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船舶修造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所核范围。《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确定船舶拆解地点的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

符合《安全与环保拆船国际公约》及适用于我国有关国际公约规范的要求(适用于拆解国际船舶单位);建立、运行并保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划定专门的、硬底化的船舶部件拆解场地,配备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环保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回收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工人个人防护装备;

配备符合相关标准、与拆船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船舶拆解作业的人员,业经培训,持证上岗。

船舶拆解所需要的查材料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所需材料 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

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薄或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薄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捕捞船拆解证明所需材料

渔船拆解确认表 申请人身份证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船舶拆解照片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报废处置的“链斗4”等11艘报废船舶(以下简称:标的)的转让及拆解事宜约定如下:

一、 交易标的

1、甲方拥有标的包含的11艘报废船舶的所有权或受托处置权。

2、甲乙双方同意以标的现地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标的内船舶分别停靠于江苏南京及安徽安庆,均无自航能力,甲方不提供拖带服务。

3、标的包含的11艘报废船舶基本信息表:

序号

船名

船型

出厂

年月

船长×型宽×型深×满载吃水(米)

航区

总吨

净吨

1

链斗4

750m3/h挖泥船

1975.11

75.0×14.0×5.10×3.113

沿海

1732

495

2

航浚9

1500方耙吸船

1975.9

83.8×13.00×5.00×4.5

A1+A2

2159

648

3

长鹭3

甲板货驳

1980.8

45.00×10.5×2.10×1.3

A级

319

111

4

南航排1

工程船

1978.7

57.20×14.16×3.20×1.6

A级

557

167

5

宁道绞锚2号

抛锚船

1981.11

19.44×4.48×1.66×1.1

B级

33

9

6

长鹭8

甲板货驳

1989.1

45.30×10.50×2.10×1.3

A级

319

111

7

宁工绞16

抛锚船

2007.7

23.95×6.80×2.80×1.7

沿海

120

36

8

宁工绞18

抛锚船

2007.4

18.00×5.20×1.90×1.0

遮蔽

43

12

9

航 绣

720kW普通拖轮

1977.1

29.50×8.02×3.8×2.8

A级

156

93

10

宁工泥501

500方自航泥驳

1997.10

58.60×10.80×3.60×2.8

沿海

852

256

11

宁工泥502

500方自航泥驳

1998.11

58.60×10.80×3.60×2.8

沿海

852

256

二、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1、“链斗4”等11艘报废船舶打包转让价格合计:¥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价格明细见下表:

序号

船名

交易价格(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