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管道检验批怎么做?

陆林农业 2023-07-01 15:03 编辑:admin 132阅读

一、排水管道检验批怎么做?

排水管道检验批: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时,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扩展资料:给排水要求规定:

1、建筑给水系统的给水方式建筑内部的给水方案,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配水点的布置情况以及室内所需水压、室外管网水压和水量等因素决定的。

2、建筑内部的排水系统由卫生器具或生产设备的受水器、排水管道、清通设施、通气管道、污废水的提升设备和局部处理构筑物组成。建筑排水系统所排除的污水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污水排放条件。

3、为了防止排水管道中的臭气由卫生器具等的排水口进入室内,在排水口以下或器具构造内设存水弯。即在每次冲洗器具以后,在袋状弯管内存留一部分水,形成为深50毫米的水封,防止臭气漏出

二、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第四条 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督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五条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第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汇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设计、制造污水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阿哈水库是贵阳市城市饮用水的主要水源。为保护和改善阿哈水库水质,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联合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北起艳山红乡,南至市压铸件厂,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大坝取水口;沿分水岭闭合,以阿哈水库水体为主,共190平方公里的汇水区域。第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两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马王庙→鸭子田→大洞头→光头寨→新寨山→中间寨→密灌山脚→沿分水岭至马王庙。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保护区域。北起艳山红乡,南至牛滚塘,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白岩寨。第四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均必须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都有检举、控告他人污染或破坏饮用水源的权利。第二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第六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向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入(包括采用稀释等办法)有毒、有害废水。第七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禁止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岩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荒种地,已经开垦的要限期退耕还林,还草。第八条 在阿哈水库和通往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河道内,禁止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废弃物。禁止使用炸药、毒药、电流捕杀鱼类,禁止清洗贮过油类、农药或有毒物质的容器及车辆。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农作物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应积极推广农业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化肥、农药对水库的污染。第十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办造成严重污染的旅游、养殖等行业,严禁新建排污口;凡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削减排污量;现有企业须努力减少废水排放量,所排废水必须达到《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搬迁。第十一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有色金属、基础化工、农药、电镀、造纸、制浆、制革、印染、石棉制品、土硫磺、土磷肥、染料及其它污染严重的项目。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煤窑应重新审查,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一律关闭;新增矿井、煤窑,有关部门应从严控制。第十三条 经过重新审批后保留的矿井、煤窑,其工业废水和矿坑废水经过处理后须达到《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在开采中选出的煤矸石和工业废渣,应采取处理措施,避免雨水冲刷入沟入库影响水质。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采矿,致使自然环境受到破坏的,采矿者必须采取拦截、回填、复垦、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造成污染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贵阳市环境保护局是水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以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负责督促、检查所有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三)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协调和检查管理,督促有关地区、部门依法保护阿哈水库饮用水源。

各级城管、地质矿产、规划、农林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 阿哈水库管理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关对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处理,接受水污染防治管理机关对饮用水体质的监测监督。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及其授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同时通报阿哈水库管理处,接受环保部门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