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养青饲料才能长得快 青饲料怎么养才能长得快

156 2023-10-26 03:47

一、如何养青饲料才能长得快 青饲料怎么养才能长得快

1、适时刈割。青绿饲料的营养价值随着植物的生长而变化,一般来说,植物生长早期营养价值较高、但产量较低。生长后期,虽干物质产量增加,但由于纤维素含量增加,木质化程度提高,营养价值下降。青绿饲料不同品种,不同利用方法,不同利用对象,其最佳利用时间是不一样的,禾本科一般在孕穗期,豆科则在初花至盛花期,直接鲜喂适当提前,青贮利用和晒制干草可适当推迟。如果用来饲喂猪、兔可适当提前,饲喂牛、羊可适当推迟。

2、力求新鲜。青绿饲料如果直接饲喂家畜家禽,一定要保证新鲜干净。因为青绿饲料含水量高,不易久存,易腐烂,如不进行青贮和晒制干草,应及时饲用,否则会影响适口性,严重的可引起中毒。

3、合理搭配。青绿饲料是家畜的良好饲料,但总的来说,单位重量的营养价值并不是很高,同时,由于不同畜禽的消化系统结构和消化生理存在差异,利用方法也有不同,因此,必须与其他饲料搭配利用,以求达到最佳利用效果。杂食家畜(如猪),青绿饲料不能用做主料,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料,适量使用。生长肥育猪一般可替代精料的10%-15%(以干物质计算),母猪饲喂效果较好,可替代精料20%-25%,仔猪适量自由采食。而草食家禽(如牛、羊)由于有瘤胃和发达的盲肠,对粗纤维的利用能力较强,日粮中可以青绿饲料为主,辅以适量精料。牛每头每天用量20-30公斤,羊2-4月龄羔羊2-3公斤,4-8月龄4-6公斤,8月龄以上7-10公斤。

二、熟饲料与生饲料的区别?

生饲料喂与熟饲料喂的区别:玉米、高粱、大麦、小麦等谷实饲料及其加工副产物糠麸类,煮熟喂猪并不能提高其利用率,相反,煮熟会破坏其中的维生素,降低氨基酸的有效利用率。这类饲料由于煮熟过程的损失和营养物质的破坏,使其利用率比生喂降低10%,因此谷实饲料及其加工副产物最好生喂,不要煮成熟粥喂猪。生喂不仅效果好,而且可节省锅灶、燃料和人工。

各种牧草、青草野菜、树叶、胡萝卜、甜莱、白菜、萝卜、瓜类及水生植物等青绿多汁饲料,都应粉碎或打浆生喂,煮熟会破坏其中的维生素,处理不当还会造成亚硝酸盐中毒。马铃薯、甘薯及其粉渣煮熟喂能明显提高利用率。大豆、蚕豆炒熟或煮熟饲喂比生喂利用率高。含有害成分的饲料如棉仁饼、菜籽饼、轻度变质的饲料(含有真菌、霉菌),以及食堂剩菜、剩饭、消水,煮熟饲喂为好,能避免或减少猪中毒的可能性。总之,喂猪常用的大多数饲料,都应当粉碎,配制成全价饲粮生喂,不饲养效果好,还能降低饲养成本,传统煮料喂猪的老习惯应当改变。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审定与进口管理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八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九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十条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第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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